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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06-06 08:52:46.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震办发〔2008〕53号)精神,编制《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行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到本单位办公地点获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方式,网址为http://www.eq-hl.com/

    2.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邮编:150090。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申请公开信息的提出

    申请本单位提供相关信息的,推荐填写《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eq-hl.com/,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从黑龙江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也可以信函、传真形式向省地震局办公室索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电报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提交时请在信封、传真件的左上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本单位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1.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省地震局办理的,由黑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受理、分办。

    受理机构:黑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

    联系电话:0451—82645309

    传真号码:0451—82645309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子邮箱地址:sdzjbgs@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 时—11时, 14时—17 时。

    2.登记

    本单位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位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同意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黑龙江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

    举报电话:0451-82645309

    电子邮箱: sdzjbgs@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

    邮编: 15009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 时—11 时, 14 时—17 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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