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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2009-03-16 14:55: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地震局相关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地震局于2008年5月1日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截止到2008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1条。
    1.机构职能类4条,占信息总数的13%。分别是《黑龙江省地震局职能》、《黑龙江省地震局机构沿革》、《黑龙江省地震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与《黑龙江省地震局人员队伍状况》。
    2.法规文件类15条,占信息总数的48%。一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与防震减灾事业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是黑龙江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三是黑龙江省地震局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3.行政职责类4条,占信息总数的13%。分别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流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影响的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4.业务动态类8条,占信息总数的26%。基本反映了我局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式。
    从便于公众知情,方便公众办事,利于公众监督为出发点,将“黑龙江省地震信息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第一时间在该网站上公布。并指定专人对新产生的信息在网站上负责更新。
同时为方便公众,还积极拓展其他渠道,比如提供了咨询电话,在局图书阅览室室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了《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一二级目录完全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三级及三级以下目录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08年度未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1.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国地震局保密规定等系列制度,建立了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及其程序。
    2.建立了黑龙江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规定了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新信息。办公室负责汇总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界定信息属性。最后由专人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08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008年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如有些信息属性的界定不明确,信息量比较少等。这些都是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现有部分信息的属性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其属性,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出相应调整。
    2.抓好新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六、其他情况
    2008年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抽调了3名同志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发生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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