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我市在市政府电话会议室举办了大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培训班。市防震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和有关工作人员、全市地震系统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市人大教科文卫领导、市法制办领导也到会指导。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蔡俭主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防震减灾法》自1998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总结该法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充分采纳了汶川8.0级地震救灾经验,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职能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进一步设定和完善。《防震减灾法》是一部政府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法律,执法主体有各级政府的地震、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其法定职能与责任在《防震减灾法》中都有具体划分。本次培训的目的就是推动《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促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培训班邀请了省法制办王锐博士、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暨法规处处长刘丹为大家进行了讲课。两位专家从总体角度对《防震减灾法》的修改指导思想及内容变化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就主要条文进行了逐条讲解,重点强调了防震减灾工作不仅仅是地震部门的工作,更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它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刘丹处长还对我市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一是完善配套规章;二是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制监督检查;五是各部门要主动配合,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职能;六是推进防震减灾政务和地震信息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蔡俭在总结发言中指出,一是要充分理解《防震减灾法》的防减结合、防减并举的主导思想。二是要建立一个有机、协调、高效的防震减灾工作运行体系。三是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今天参会的单位既是组织者又是承担者,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四是地震部门要制定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工作意见。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能及部门职责,其中,规定各级政府职责的有35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有73条,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完成的有8条,需要沟通意见的有2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本次培训有助于各部门对法律实质的深刻理解,对《防震减灾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